发布日期:2024-09-29 07:33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之后,为职工开具失业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之后,为职工开具失业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开具的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登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注册,只有这样才能发给自己适当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注册之日起计。算数。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之后,如期不为劳动者开具失业证明,造成劳动者就让发给的失业保险金无法发给,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拒绝用人单位不予赔偿金?如果可以,又应当如何赔偿金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张某在2008年与某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约届满后,公司不仅没和他续约合约,也没有及时将他的档案移往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注册,导致他失业了10个月。期间,他多次劝说让公司移往档案,办理失业注册。
该公司回应置之不理。不得已,他到该市劳动争议调停中心谋求协助。【小编评析】 用人单位为职工开具失业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及时为失业人员开具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告诉其按照规定享用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开具的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登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注册。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注册之日起计算出来。”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时开具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往申请。”该用人单位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为张某办理涉及申请,造成了张某的损失。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总计缴付时间剩1年严重不足5年的,发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久为12个月……”即张某在失业的10个月里,可发给到失业保险金,而他却因为单位并未及时将他的档案移往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展开失业注册,所以没有领取就让取得的失业保险金。因此,该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这一不道德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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